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51號
CYDM,100,聲,135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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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銘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銘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1年2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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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