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0年度,1078號
CYDM,100,嘉交簡,1078,201112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交簡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春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100年11月8日修正,於同 年月3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2日施行,修正前之規定為「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規定則將法定刑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同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其法定本刑提高,涉及科 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後,舊 法之法定刑較低,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