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鐘聲
送達代收人 陳國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付具請求補 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 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 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 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 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鐘聲以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無 罪確定等情,具狀向本院聲請無罪判決確定前所受羈押日數 之刑事補償,惟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 上更㈠字第13號判決,並無其所指經判決無罪確定之內容, 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 者,本院將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