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0年度,27號
CYDM,100,侵附民,27,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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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均詳.
被   告 蘇慶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5號被告蘇慶順妨害性自 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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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