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02號
CYDM,100,交易,302,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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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6614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芳裕業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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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