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雨潔
李冠泓
上二人共同 陳聰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吳綉終
訴訟代理人 李鎰龍
被 告 李國豪
李貞瑱
李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原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錫鑫,曾主張對被繼承人李東茂遺產繼承權存在,向本院 請求確認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及訴外人李鎰龍間公同共有關 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四號判決其敗訴 ,該案現上訴中,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重 家上字第二號案件審理中,本件原告為李錫鑫之子女,以該 案李錫鑫喪失繼承權為前提而為本訴,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以上開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四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重家上字第二號確認公同共 有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一百 年十月二十七日分別以一ОО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判決 、一ОО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五號裁定確定在案,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述卷宗核閱無訛,本院認為有必要繼續進行本件訴 訟程序,爰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