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502號
NTDV,100,司繼,502,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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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林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福益之配偶、第一順序(子女及孫子女)及第二
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被繼承人之祖父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該人已經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或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如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並無拋
棄繼承之權利)。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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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