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65號
NTDV,100,司票,365,2011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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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楊遊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詹玉露詹松麟詹德湖詹典壽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詹露慍之登記資料以明其管理人 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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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