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12號
NTDV,100,司拍,112,201112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王棟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表明正確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並提出債務人巨
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
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所述抵押權設定之金
額與所附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符,若欲實行多筆抵
押權,應分別敘明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內容)。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