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玉懷
之5
非訟代理人 柯悅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家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釋明聲請人欲實行之抵押權究係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500萬元或新臺幣3000萬元,抑或請求同時實行上開
2筆抵押權?
⑴若請求實行擔保新臺幣3000萬元之抵押權,請補提
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⑵若請求實行擔保新臺幣500萬元之抵押權,請釋明所
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所載發票日,均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述債務人於80
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時間不符)
(二)補陳所欲實行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借款日期、借
款金額、抵押權設定金額,何時已屆清償期,尚有多
少債權額未受清償。
(三)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
電子謄本)
(四)請補繳相對人陳家杰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五)補提委任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