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41號
NTDV,100,司催,141,2011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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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沈木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止付通知書不符,請具狀更
正。(如為止付通知書有誤,應由付款人更正後,並
加蓋付款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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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