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沈木松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止付通知書不符,請具狀更 正。(如為止付通知書有誤,應由付款人更正後,並 加蓋付款人之簽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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