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鈁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O年十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陳斐琪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莊鈁雅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 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 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陳斐琪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