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58號
NTDM,100,聲,358,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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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柳益生
被   告 賴新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益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柳益生因被告賴新專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新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 定保證金額1 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柳益生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後,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亦無 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 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100 年6 月17日100 年 刑保字第30號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及本院100 年6 月17日緝歸字第1239號通緝被告歸案證 明書各1 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 紙、拘票 及報告書3 份、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等附卷可稽,故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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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