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詹禮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5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