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2069號
TPBA,99,訴,2069,2011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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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和豐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少芬(董事)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6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 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11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予以補 正,該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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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豐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