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677號
TPBA,99,訴,1677,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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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7號
原 告 巴連明
沙惠良
 包麥永桃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原 告 巴玉山
 包春三
 歐新武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複代理人  高玉玲 律師
原 告 包春男
 杜玉貴
 杜功華
 歐初雄
訴訟代理人 顏華歆 律師
原 告 包泰德
 巴紅姑
 盧鳳玉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宋文彬
 嚴科偉
 許宏達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敦義(召集人)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次按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



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 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災區重建應 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之適 當安置。又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 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分別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 條第2 項後段、第20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三、民國98年11月9 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莫拉克颱風災 區「研商辦理莫拉克颱風後劃設特定區域指定劃設機關相關 事宜」會議,指定被告為屏東縣霧台鄉阿禮部落(下稱該地 )等地區之劃定機關。準此被告於98年12月9 日召集行政院 莫拉克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赴該地 進行劃定特定區域之實地勘查及審議會議,工作小組並於99 年1 月15日依前開審議結論,假屏東榮譽國民之家與該地原 住居者進行諮商並取得共識後,決議該地之特定區域範圍, 經99年1 月27日行政院莫拉克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第 6 次會議核定為特定區域範圍,被告爰依前開決議於99 年2 月11日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9621號公告該地為特定區域範 圍。該地特定區域範圍於99年2 月11日公告後,古秀慧(原 告包泰德君之妻)代表原告等人於99年2 月22日投書中央社 表達異議,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已針對其 訴求予以函復。原告等人對於上開說明函內容未能接受,提 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等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四、經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重建事項 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並為莫拉克颱風災區劃 定特定區域之決策機關,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阿禮部落 安全堪虞之調查機關;並參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 條第2 項後段、第20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本院認 為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 會對於本件事實與法律爭點(1.阿禮上部落是否屬於災區安 全堪虞之土地,而需要劃定為特定區域?2.阿禮上部落劃定 特定區域是否取得原住居者之共識?3.劃定特定區域是否提 供適當安置;以及對「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 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之適當安置」的法律意見)至 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訴訟程序之進行, 故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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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