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942號
TPBA,100,訴,1942,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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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2號
原 告 邱宗佑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縣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係以彰化縣政府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彰
化縣政府所在及設址係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16號,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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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