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768號
TPBA,100,訴,1768,20111209,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謝燦輝(鄉長)
訴訟代理人 李碧龍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向被告申請所有坐落宜蘭縣冬山 鄉○○段165-1 地號農地(下稱系爭土地)興建農舍之建造 執照,因未檢附原徵收讓售土地之佐證文件,被告經洽詢代 辦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師事務所後,得知本案係依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辦法第3 條第3 項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遂再調閱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原告土地取得日期為98年10月 23日,迄今已逾1 年,認其不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 條規定,乃於100 年6 月11日以冬鄉建字第1000010835號函 (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按「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 4 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 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 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業發展條例第2 條、第 18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依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 項之授權會銜訂定發布「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辦法」。經查,被告否准原告本件申請所為原處分 之依據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 ,以及內政部營建署99年8 月12日營署綜字第0992913056號 函釋(見被告行政訴訟答辯狀)。茲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 農業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並會銜訂定發布上開辦法,且內政部(營建署)就上開辦法 第3 條規定亦發布有上開函釋,經本院於100 年12月7 日開 庭行準備程序,由兩造陳述意見後,本院認內政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