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196號
TPBA,100,訴,1196,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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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胡月娥
 蔡京為
  曹玉萍
  趙偉成
  鄭素琴
  劉家全
  余元皓
  蘇啓男
  呂美蓉
  謝志宏
  殷香宗
  黃淑芬
  陳莉芳
周運城
  陳文煌
  張心豪
  郭侃如
羅美柔
  陳政嘉
  陳啓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武雄(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應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助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 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 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於民國99年6 月23日以新竹縣竹北市○○○段303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嗣經被 告認定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不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簡稱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



乃以100 年3 月3 日府農輔字第1000027234號函否准申請。 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以100 年6 月14日農訴字第100012 0912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本件被告既認系爭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與農委會99 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不符,而否 准原告之申請,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 條之規定:「本條例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本件系 爭土地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農委會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 第0991875738號令是否合法、系爭土地與農委會99年10月15 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公布事項是否不符等問題,尚 待釐清,茲據農委會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命農委會輔助 被告而為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如 育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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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