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0年度,4號
TPEV,100,北金簡,4,201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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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東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發財分公司及曾志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元,應
徵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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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