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453號
TPEV,100,北補,453,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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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黃家彥
林永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嘉蘭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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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蘭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