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450號
TPEV,100,北補,450,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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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駿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
貳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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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