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許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升雜糧行即彭浩然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