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438號
TPEV,100,北補,438,201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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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鄭閔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英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訴狀所載,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
項,為請求被告修補臺北市○○○路○段七○三巷二號一樓房屋
漏水以排除對原告所有權之侵害,係為請求被告負擔一定行為之
義務,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依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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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