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文月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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