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9137號
TPEV,100,北簡,9137,201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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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3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訴訟代理人 馬兆顯
訴訟代理人 林政佑
訴訟代理人 黃心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
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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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