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主福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間請求返還補
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7,12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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