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七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 上訴人 全多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 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上訴人住嘉義市 ,無在途期間)。而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 文章可稽,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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