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1321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被 告 楊紫妍即楊玉梅).
劉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黃淨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約定條款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楊紫妍、劉正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訴外人淂運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81年12月2 日邀同 被告楊紫妍、劉正元為連帶保證人,與訴外人臺灣通用傳動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下稱臺通公司)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以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928,884 元 購買汽車乙輛(下稱系爭標的物),頭期款174,000 元,餘款 以分期付款方式償付,自82年2 月2日起至84年12月2日止分為 35 期償付,於每期各攤付20,969 元,如到期未能償付前述金 額時,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付利息;詎被 告僅償付部分款項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喪失分期付款之權 利,其尚積欠367,774 元迄未清償。嗣臺通公司將債權讓與亞 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0年3月1 日再將債權讓 與原告,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附條件買賣契 約約定條款、報紙影本及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及連帶保證、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所訴應予准 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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