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6號
原 告 鄒進發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李岳洋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鄒貴森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
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明珠
書記官 林美嘉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確認被告鄒貴森就祭祀公業鄒應龍之派下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訴外人鄒富標、鄒貴卿、鄒貴勷於民國(下同)69.07.24經最 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確認渠等具有派下權,鄒 富標於83.08.07逝世,被告為鄒富標之繼承人,雖被告與其 餘7位繼承人向台北市北投區公所聲請補列祭祀公業鄒應龍 之派下權,但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補列時,受理機關應 審核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又必須是『正本』,內 政部97.10.26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869號函釋在案,惟被告 無法提出鄒富標之『身份證正本』且又未授權任何人代理其 申請補列,即使被告係鄒富標之子女,亦不能因之具有代理 權;且派下權除具身份權外亦具財產權,有15年請求權時效 之適用,茲已15年之時效,被告即不得請求補列派下權。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訴外人鄒富標為被告之父,而鄒富標、鄒貴卿、鄒貴勷於69 .07.24經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確認渠等具有 派下權確定在案,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即得補列派下權,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之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而祭祀公業 鄒應龍規約派下權資格以父在不列子為原則,被告既係鄒富 標之法定繼承人,自得申請補列,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之規定,並無須檢附已死亡者之身份證正本,其有戶籍謄本 證明即可;再派下權具有身份權且亦著重於於身份關係,自 無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之適用,原告認被告無派下權,為 無理由。
丙、本院心證:
一、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 承人及當事人或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之父鄒富標與鄒 貴卿、鄒貴勷於69.07.24經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 判決確認渠等對祭祀公業鄒應龍具有派下權,此除有該確定 判決附卷可稽外,且為兩造所不否認,而鄒富標經83.08.07 逝世,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揭確 定判決對於於被告自有效力,是被告自得依於該確定判決申 請補列鄒應龍之派下,無須業已死亡之鄒富標之授權,自亦 無須提出鄒富權之身份證正本,更何況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區公所 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 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一、派下全員論者書。二、 變動部份之『戶籍謄本』。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四、拋 棄書(無拋棄者免附)。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六、規 約(無規約者免附)。」,並無須檢附『身份證正本』之規定 ,原告以被告未檢附已死亡者即被告之父─『鄒富標』之『 身份證正本』為由,對被告向區公所申請補列派下權予以異 議,為無理由!再祭祀公業鄒應龍規約第4條第(2)規定:「 派下資格以父在不列子為原則。.....。」,此有被告提出 、為原告所不爭執之該規約附卷可稽,是經法院判決確定係 為祭祀公業鄒應龍派下之鄒富標既已死亡,為子之被告補列 為派下,亦無違於該規約。再派下權兼具『身份權』與『財 產權』,惟其請求權較著重於『身份關係』,應無民法第 125 條15年時效之適用,此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判 例可資參照,原告以時效已完成,被告不得請求補列,亦無 理由,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鄒貴森就祭祀公業鄒應龍之
派下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事證, 核對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美嘉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