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0年度,461號
CYEV,90,嘉小,461,200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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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叁元,其中新台幣肆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伍佰伍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五十五分起,向原告承租魏美惠 所有車牌號碼七R─三三五七號自小客車,約定租賃期間被告應自行駕駛,非經 原告同意並登記,不得交他人駕駛,並絕不得將車輛擅交無駕照之人使用,若違 約,因此所生之損害,被告願負一切賠償責任。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並登記,將 系爭自小客車交與訴外人林明瀧駕駛,而發生毀損,因此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 (下同)七萬零七百六十元(其中工資一萬九千九百元,零件五萬零八百六十元 )。且魏美惠已將其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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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