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98號原 告 張立中律師(即杜晨生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周邦本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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