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97號
原 告 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崇功
訴訟代理人 羅怡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彭玉婷發支付命令,
惟彭玉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