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顏明琨
被 告 資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為新北市○○區○○路38號9樓,有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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