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曾玉珠
被 告 資訊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苓 雅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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