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光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
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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