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員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余武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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