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0年度,77號
TPEV,100,北勞小,77,201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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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判決未就計算利息部份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8,3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 被告給付138,380 元,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規定不 符。原告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陳明就其餘額不 另請求,此有言詞辯論筆錄足參。而本院業已依原告上開主 張為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 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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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