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452號
TCEV,100,中簡,2452,201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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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2號

法定代理人 費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巧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76,7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6,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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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