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任碧薇
劉小蘭
李維寧
林曉芳
被 告 溫麒光
徐文美
林美華
溫婉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會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3日 送達原告;及於100年10月20日再次發函通知原告於3日內補 繳前開裁判費,原告已於100年10月25日收受該函文,此有 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