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
原 告 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麗華
被 告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詹志宏律師
洪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元月10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偕同證人陳柏仲、張清貴到庭。
三、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應將可主張抵銷金額之相關證據逐項 明列,於100年12月30日前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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