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卓玉玲
相 對 人 卓杼蓉
許景琦
吳俊穎
陳維均
詹清林
李柄逸
李政銘
黃永宏
趙裕如
蔡秀琴
賴睿承
林秀曼
林季正
白宏仁
江耀輝
池香如
劉香君
陳彥兆
陳葦仁
邱創冠
李克威
唐世儉
阮剛猛
卓伯源
洪麗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0年度中補字第1841號),目前負債百萬,信用破產,窘 於生活,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 業經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等,並以其雖有臺北市○○區○○段土地,然因其屬公
用地役道路,政府徵收或市場流通價格只有公告現值15%以 下(53,772X15%=8000),即新臺幣(下同)8,000元,另 外汽車一輛年份為1998年出廠之老車,已無任何市價等,亦 併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經 查,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稅務電子閘 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98年度99年度),聲請人確有臺北市 ○○段三小段520號及同段521地號土地二筆,另有1998年出 廠之福特六和汽車(車號3S7-9706),合計財產總價額 53,772元,然原告對於該土地為公用地役道路,及政府徵收 或市場流通價格僅剩於15%部分,則未提出相關釋明,惟參 照本院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聯合徵信中心調閱原告之授信、 擔保品、還款記錄與保證資訊、個人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 信用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帳款金額、循環比率及無擔保 授信資訊各一份之結果,顯示原告尚積欠銀行信用卡債務 622,000元(即622千元),現金卡債務2680,000元,合計 890,000元。則參照聲請人之欠債金額,與其現有財產相比 較,其財產顯然處於負值之狀態,且參酌聲請人98年及99年 之所得資料均為零,因認為聲請人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