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0年度,128號
LTEV,100,羅補,128,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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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蘇宏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立鈞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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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