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78號
KMDV,100,司促,1078,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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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董玉琪
債 務 人 董清池
債 務 人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叁
  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玉琪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董清池
  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800,
  000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
  45,878元、55,878元、55,985元、55,985元、55,385元、61
  ,385元、65,405元及65,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而債務人董玉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0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61,306元及如第一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又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董清池黃淑敏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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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