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董玉琪
債 務 人 董清池
債 務 人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壹仟叁
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董玉琪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董清池、
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800,
000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
45,878元、55,878元、55,985元、55,985元、55,385元、61
,385元、65,405元及65,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
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而債務人董玉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0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61,306元及如第一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又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董清池、黃淑敏既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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