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31號
KMDV,100,司促,1031,2011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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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薛頌耀
債 務 人 劉靜敏
一、㈠債務人薛頌耀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
  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②貳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72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薛頌耀劉靜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①伍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②壹萬柒仟伍佰
  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72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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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