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薛頌耀
債 務 人 劉靜敏
一、㈠債務人薛頌耀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
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②貳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72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薛頌耀、劉靜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①伍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②壹萬柒仟伍佰
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72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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