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5號
LCDV,100,補,35,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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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宏達
被   告 翁育信
上列原告林宏達與被告翁育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林宏達
前曾聲請對被告翁育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翁育信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林宏達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分別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880元,經扣除原告林宏達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宏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利息起算日│利    率│
├──┼──────┼─────┼────┼─────┼──────┤
│001 │300000   │CE0000000 │98.12.30│98.12.30 │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五   │
├──┼──────┼─────┼────┼─────┼──────┤
│002 │300000   │CE0000000 │98.12.23│98.12.23 │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五   │
├──┼──────┼─────┼────┼─────┼──────┤
│003 │300000   │CE0000000 │98.12.15│98.12.15 │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五   │
├──┼──────┼─────┼────┼─────┼──────┤
│004 │300000   │CE0000000 │98.12.20│98.12.20 │按週年利率百│
│  │      │     │    │     │分之五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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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