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40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謝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