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0年度,326號
SDEV,100,沙小,326,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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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326號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被   告 許文進
      許嘉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許文通於民國98年7月27日向原告分期付款購買三陽牌 車牌號碼237-EJF號重型機車1部,雙方約定總價款新臺幣( 下同)63,720元,每月1期共分12期,約定每月25日給付, 每期應給付5,310元,並由被告許嘉斐擔任連帶保證人。詎 料被告於99年6月25日起即未繳第11期款,原告經以電話聯 絡被告出面處理及寄發存證信函催促其繳款,被告均置之不 理,迄今仍餘3,620元之款項尚未清償,而依雙方契約第6條 約定,不履行契約即視為放棄分期付款之權利,其債務應已 全部到期,爰依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未給付之價金3,620元及違約金5,000元。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8,620元,及其中3,620元,自本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催 繳欠款之存證信函及繳款明細表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 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即 採為判決之基礎。本件被告許文進既有向原告購買前述重型 機車而尚未清償價金之事實,則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價金及給 付違約金,自有理由。而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 所列之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 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許嘉斐既係被告許文進購買前述機車買賣契約之連帶保證 人,原告請求被告許嘉斐許文進就買賣價金及違約金負連 帶清償責任,亦有理由。
㈡次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 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 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 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 其數額,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可資參照。 茲查原告因涉訟所預繳之裁判費,本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此為法律所明文規定,本件原告竟將之列為違約金重複請求 ,顯有不當,本院並審酌被告等積欠之金額,認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5,000元尚屬過高,爰依職權酌減為500元。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既無就遲延利息為 約定,則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 算,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均自 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4,120元,及均自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即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79條及第85條第2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並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950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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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