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454號
TYEV,100,桃補,454,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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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張立瑋
訴訟代理人 劉揚波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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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