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簡聲字第277 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簡久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4年7 月28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復於95年7 月28日 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信 公司),亞信公司又於100 年1 月13日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新歐公司再於10 0 年5 月1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向相對人簡 久植為債權讓與通知,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所投 遞後,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刊登公 告之新聞紙、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 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簡久植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 ○路○ 段35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 卷可稽,又退件信封上雖由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惟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查訪,其 調查結果發現該址已改建為青溪公園,不知相對人遷往何處 ,目前行方不明,此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100 年12月14 日桃警分刑字第1001065048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 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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